kM(}$ulGu
z50
VVXc
新华网1月10日消息 劳动保障部今天在其官方网站发布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》,通知对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以及工资折算办法进行了调整。以下是通知全文。 jFvS 5{(
.rwdTs,
[0_d0?N
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L5gI
@ghHtC
劳社部发[2008]3号 mY0@(ne
@RYtL/5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(局): c$D0B9_^[
e!zjyv4u'x
根据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(国务院令第513号)的规定,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。据此,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: rB0!Otw9
i-+EyHq)
一、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@P#ocT}
gp}/[\dG
年工作日:365天-104天(休息日)-11天(法定节假日)=250天 yIXHXw
#eVG}woqeW
季工作日:250天÷4季=62.5天/季 f9)6?d0
.0CCsX6*
月工作日:250天÷12月=20.83天/月 [t?yy
`{
#r3dZ1%j
工作小时数的计算:以月、季、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。 ^z(=&S V[
$l2Wf{c
二、日工资、小时工资的折算 vc:*@5Xe$
a>o4rkV
按照《劳动法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,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,即折算日工资、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。据此,日工资、小时工资的折算为:
p>m
05!hr}
日工资:月工资收入÷月计薪天数 K71x%]
'| X)|D1U
小时工资:月工资收入÷(月计薪天数×8小时)。 d.zSn E$>t
+E[~ hI
月计薪天数=(365天-104天)÷12月=21.75天 oY^fa+)
49Ah%oZv
三、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》(劳社部发[2000]8号)同时废止。 }(dy]x(2o
^r!{+S*!m
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eNF/M&*e
Njdz//5)F
二○○八年一月三日 PbOz-34&}r
|
一共有 2 条评论